职权名称 | 对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 |
编码 | 120114DPW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实施机构 | 东蒲洼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59009604 电子邮箱:dpwjfz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开源道开源供热站内东蒲洼综合执法大队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