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汛抗旱检查 |
编码 | 120114SW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2.《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设施,应当责成管理责任人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水库大坝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各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下发检查通知—实地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情况。 |
责任事项 | 事前:下发检查通知; 事中:开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事后:进行整改并反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1219;29341217 电子邮箱:wqswjrs@tjwq.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