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检查 |
编码 | 120114SW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 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有关单位开展防汛物资处备工作—实地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 |
责任事项 | 事前:下发检查通知; 事中:开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事后:进行整改并汇总反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1219;29341217 电子邮箱:wqswjrs@tjwq.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