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4SWJZS11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3、《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5]72号)第三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工作的监督。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水务局(节水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做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具“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事后: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1219;29341217 电子邮箱:wqswjrs@tjwq.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