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114QKWJC07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实施机构 | 科委(地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笔录,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3.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4.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41026 电子邮箱:wqkwd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308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