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QKWCF08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科委(地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及时受理:检查中发现的、举报的、移送的案件。 2.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3.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4.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地震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机关负责人审批。7.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 8.较大数额的罚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组织听证的,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 9.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制作结案报告,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较大数额罚款结案后30日内报市地震局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41026 电子邮箱:wqkwd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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