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4QKW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科委(地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笔录,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3.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4.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41026 电子邮箱:wqkwd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308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