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编码 | 120114QKWJL09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实施机构 | 科委(地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奖励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存档 |
责任事项 | 1.考核。2.组织评定提出名单。3.报领导审批。4.公示。5.召开会议授奖。6.存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41026 电子邮箱:wqkwd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308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