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
编码 | 120114QKWQT09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实施机构 | 科委(地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41026 电子邮箱:wqkwdz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308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