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拆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
编码 | 120114JTJQZ0101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交通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2.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依法送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6.加强对强制执行后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338916 电子邮箱:wqjtjlzzd@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京塘公路龙凤河桥南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