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SJJCF04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预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根据日常监督或群众举报发现线索。 事中:制作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告知 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 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事后: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整改情况。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2173300 地址:武清区杨村街道雍阳东道12号 电子邮箱:wqczjbgs@tjwq.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