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SJJCF05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根据日常监督或群众举报发现线索。 事中:制作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告知 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 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事后: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2173300 地址:武清区杨村街道雍阳东道12号 电子邮箱:wqczjbgs@tjwq.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