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履行优抚义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TYJRSW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民政局(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3773 电子邮箱:wqmzjyf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北路3号武清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