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114TYJRSWJJF01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民政局(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2.发放护理费;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3773 电子邮箱:wqmzjyf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北路3号武清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