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14TYJRSWJJF01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民政局(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2.审批后发放。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333773 电子邮箱:wqmzjyf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北路3号武清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